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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23浏览次数:77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精神,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率先建成高等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现就我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以学科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以绩效为杠杆,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我省“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提供关键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先建设关系国家和区域重大利益、能够形成战略优势的学科。建设一流科研创新平台,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坚持分类指导,争创一流。瞄准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分类规划、分步推进、特色发展,在不同层次争创一流。支持部属高校顶天创一流、立地促发展。支持省属高校特色创一流、服务促发展。

  坚持改革引领,激发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解制约高校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改革动力,释放创新活力。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重点建设,整体提升。实行政府主导、高校主责、地方参与、企业融入、项目引领、择优择需、动态调整,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三)建设目标。

  一流大学建设。到2020年,力争10所以上大学进入全国百强,至少5所大学列入国家层面开展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到2030年,至少2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至少10所大学进入国内一流大学行列,力争更多高校进入全国百强。到本世纪中叶,我省世界一流大学、国内一流大学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一流学科建设。到2020年,6个以上的学科领域进入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全球同类学科前1‰,20个左右进入前200位,70个以上学科进入前1%,在全国学科评估中,排名第一的学科数占全国总数的10%左右,60个左右学科进入前5名,120个左右学科进入前30%。到2030年,我省高校更多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国内一流行列。到本世纪中叶,我省世界一流学科、国内一流学科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二、建设任务

  (四)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依托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重点引进高精尖缺、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大师、科技领军人物、高端创新人才。加快培养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集聚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建成智力资源密集高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培养一流创新人才。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着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和完善与一流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强化协同育人、实践育人,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和一流研究生教育,培养一大批拔尖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级专门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六)打造一流科技平台。瞄准全国乃至全球最高标杆,对接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流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统筹整合现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平台条件,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符合办学定位、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科技创新体系,力争在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中取得重大突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七)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承接国家和关系湖北全局的重大科技项目,积极参与重大科研合作,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开展跨学科、跨部门协同创新,产出一大批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的标志性成果。促进高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提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增强高校创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努力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策源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八)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自信。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彰显湖北地方特色文化、红色文化,形成各具特色的大学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使高校成为先进文化主阵地,引导教师潜心育人、静心治学,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围绕国家和湖北发展需要,建设一批高端新型智库,产出一大批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和精神文化精品力作,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三、改革任务

  (九)加强党对高校领导。落实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加强高校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高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工程。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实施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专项绩优奖励。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加强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载体建设。推进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和院系党政主职“一肩挑”试点,深化高校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责任单位:省委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高等学校)

  (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的机制。开展扩大院(系)办学自主权改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等学校)

  (十一)实现关键环节突破。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培养规模、区域布局结构,构建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探索省属高校合并重组,突破省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瓶颈。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研创新资源分配、成果评价和转移转让机制,赋予领军人才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完善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股权期权激励等相关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凡是高校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相关权限都要下放,特别是要扩大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职称评审、高端人才引进、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二)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加强理事会章程及制度建设,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逐步增强理事会对高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权,形成支持、协商、合作、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部省共建、省地共建、校地共建、校所(院)合作、校企合作、部门联动,促进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有效机制。改革办学资源募集机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拓宽经费筹措渠道,提升高校社会影响和声誉。积极引入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评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三)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有效融合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先进教育理念与管理经验,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鄂落地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开展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联合攻关,推动高校科技国际协同创新。促进中外双向留学,打造“留学湖北”品牌。加强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构建国际型高水平师资队伍,吸引更多外籍优秀教师来鄂任教讲学。稳妥推进优质高校境外办学,深度参与“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强人文交流,办好孔子学院,鼓励高校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四、支持措施

  (十四)保障建设投入。落实省属高校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政策,并逐步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健全省和市州对高校投入的分担机制,合理调整高校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分类分档财政拨款机制和差异性收费标准。省和武汉市等共同设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统筹中央、省和武汉市等市州现有对高校的教育、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向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倾斜。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持续实施“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通过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对我省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予以支持。省财政设立高校捐赠收入配比奖励资金,动员并鼓励社会参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建立高校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高校要统筹安排全部收入,向承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任务的重点学科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创新资源服务湖北的激励机制,对每年新增创新人才、创新平台、创新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围绕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建设工程,鼓励和支持高校培养、吸引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服务湖北发展。围绕国家和省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校建设一批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服务湖北发展。围绕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高校提升创新能力,并将创新成果服务湖北发展。由省分类制订激励性奖补范围、标准及办法,由省和高校所在市州给予创新人才、创新平台激励性奖补经费支持,由受益企业和地方政府给予创新成果激励性奖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六)实行综合奖补。设立综合奖补专项。综合国内外公认的权威评价结果,结合湖北“双一流”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根据高校综合排名、进位情况和学科排名、进位情况,由省财政、高校所在市州财政共同设立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给予经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七)落实支持政策。省相关部门、地方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建设任务和改革任务要求,协同制订一揽子配套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激发高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为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外侨办,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五、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经费投入等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设领导小组,主动对接国家、省、市州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多渠道汇聚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学科优势与特色、发展潜力等,科学谋划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改革举措,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过程监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十九)创新支持方式。按照管理权限,区分省属和部属高校,按照公平竞争、绩效评价、动态调整、激励奖补的支持方式,对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分类给予资金引导支持。对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部委属高校,主要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中央相关部委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和武汉市等市州给予项目与激励性奖补支持。对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主要通过省和武汉市等市州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项目和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投入、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决策咨询、科学评价等保障机制,将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跟踪、检查、验收等过程管理和项目经费审计监督。加强绩效管理,对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等项目、工程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建立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建设成效差的高校和项目,严格问责,追缴资金。建立信息公开公示网络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高等学校)

  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长期推进。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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